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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金融一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闖12月4日在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有關情況。
“依法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助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王闖表示,解決融資問題是保證民營企業“穩生存”“謀發展”的基礎支撐,是激發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的關鍵舉措。人民法院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宗旨,依法助力民營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通過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監管政策,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利息和費用收取、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行為,協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動政策落實落地,確保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王闖介紹,在“某銀行訴某地產開發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在發放3.5億貸款前,向企業收取1000萬元“融資承諾費”,卻未提供任何相對應的服務。人民法院認定銀行違反金融服務收費公開透明、質價相符原則,在收取貸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監管規定準許的收費范圍,不當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按照“砍頭息”的裁判規則,將該“融資承諾費”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再如,在“某銀行訴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借款人僅遲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續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屬于顯著輕微違約,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銀行直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判決駁回銀行主張貸款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這兩個案例共同明確了金融機構權利行使的邊界,為民營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穩定經營預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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